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医疗保障局9月7日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细则对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监管进入更精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征求意见稿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是基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查自纠机制。细则列举了多种违规行为,包括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诊疗、超量开药、重复收费、串换药品等,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处方、虚假就医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则提出多项创新举措。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采取日常审核、智能审核、抽查核查等手段,对违规行为可暂停结算、追回违规费用,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或个人,医保部门可依法暂停其医保结算资格,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细则还建立了参保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冒名就医、重复报销、转卖药品等行为,除追回违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联网结算资格,最长可达12个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但将加强法治教育,防止再次发生。
国家医保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反馈进一步完善细则内容,推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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