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公告,第十一批集采开标时间调整为10月27日,原定为10月21日,地点仍然为上海市青浦区竹盈路340弄1号。
一、三个规则确定拟中选
同品种入围企业根据最多入围企业数及申报企业顺位确定,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16家时,最多入围企业数为10家。
表1 最多入围企业数
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 | 最多入围企业数 |
1 | 1 |
2 | 2 |
3 | 2 |
4 | 3 |
5 | 3 |
6 | 3 |
7 | 4 |
8 | 5 |
9 | 6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8 |
14 | 9 |
15 | 9 |
≧16 | 10 |
拟中选企业的确定共有三个规则,依次如下:
规则一:直接中选,价格达标即可获资格。有效申报入围企业满足以下任一价格条件,直接获得拟中选资格:
1.比价达标。“单位可比价”≤同品种 “锚点价格” 的1.8倍。锚点价格为 “有效申报入围企业单位可比价平均值的50%” 与 “最低单位可比价” 中的较高值;若实际申报企业仅1家或2家,需满足 “单位申报价较最高有效申报价的降幅≥其他拟中选品种平均降幅的50%”。
2.低价兜底。按剂型划分的低价门槛达标,口服固体制剂(含泡腾片)“单位可比价”≤0.1元、小容量注射剂≤1元、大容量注射液≤2元。
规则二:跟标中选,接受达标价格可补录。按规则一未获中选资格的有效申报入围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获拟中选资格:
1.常规跟标。接受 “规则一确定的同品种最高拟中选价格”;若规则一仅1家拟中选企业,接受 “锚点价格的1.8倍”。
2.少数企业特殊跟标。若同品种实际申报仅1家或2家,且未通过规则一,接受 “单位申报价较最高有效申报价的降幅≥其他拟中选品种平均降幅的50%”,视同按规则二拟中选。
规则三:递补中选,未入围但需求达标可申请。有效申报但未入围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获拟中选资格(按拟中选价格分配一定比例首年机构需求量):
1.本厂牌首年机构需求量≥同品种各厂牌首年需求量平均值(关联企业计为1家厂牌,联合体需求量合并计算);
2.非同品种最高顺位;
3.接受以下任一价格,包括不高于规则一、二确定的同品种最高拟中选价格;不高于 “规则一、二最高拟中选价格与锚点价格的平均值”;不高于锚点价格。
对于供应,核心规则是按照归责和规则二确定的拟中选企业从第一顺位开始,按顺位依次选择供应地区,每轮仅能选择1个地区;完成首轮选择后重复该过程,直至所有地区均被选定。
值得注意的是,各品种各地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二、规则优化 反内卷、防围标、稳临床、保质量...
对比第十批国采正式文件,此次国采在申报企业要求、报量、规则方面都做出了优化。
(一)从价格形成、价差控制、成本核验三个维度构建“反内卷”防线,避免药企之间低价厮杀。
早在此次国采开展之前,国家医保局已经明确集采“反内卷”。在最高有效申报价测算上,第十一批国采剔除省级集采中“独家中选”产生的异常低价,避免个别极端价格拉低整体定价基准,防范大幅涨价中选与过度压价入围的双重风险。
价差控制规则的优化更具针对性,不再简单以最低价为价差控制锚点,设置异常低价熔断机制,当企业报价低于“入围均价的50%”时,自动以“入围均价的50%”为价差控制基准。
根据专家对第7-10批集采200余个品种的报价情况进行的模拟测算,在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大于1.8倍个品种中,如按现有规则,有1/4左右的品种触发调高“锚点”,相对于最低报价,平均调高34%,最大调高170%。
同时,第十一批国采要求每家投标企业做出不低于成本报价的承诺,对于低于“锚点价”的企业,需详细说明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等构成。
(二)从约束、激励、惩戒三方面出发,组合出台配套措施防围标。
在主体认定上,第十一批国采明确将股权、管理、注册批件转让、委托生产等存在紧密关联的企业视为关联主体,投标时视为1家,从源头压缩围标操作空间;创新引入“首告从宽”机制,对于首个提供围标线索及有效证据的企业,以及围标事件调查过程中首个主动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从宽处理。
与此同时,惩戒力度进一步升级,围标串标企业不仅将被列入集采“违规名单”,还将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顶格处置,信用惩戒结果直接与后续招采资格挂钩。
(三)报量模式变化:医疗机构采取通用名+具体品牌的双轨报量模式。
第十一批集采首次允许医疗机构采取通用名+具体品牌的双轨报量模式,医疗机构报量的品牌若成功中选,将直接成为该机构的指定供应企业,从机制上提升供需匹配效率。
在约定采购量上,第十一批国采将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作为竞争标的,剩余份额保留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权。对于临床需求规模大但报价未入围的企业,第十一批国采采取价格跟随的方式,即如果企业接受中选价格,可“复活”获得中选资格,避免因报价偏差导致临床常用品牌缺位。
(四)设置药企资质三重质量门槛,药监部门将对本次中选产品实施检查与抽检“两个全覆盖”全链条管控形成闭环。
在药品质量上,第十一批国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企业资质审核环节设置三重质量门槛:
一是要求投标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具备2年以上同类剂型生产经验,且生产线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二是将生产质量考察范围从“投标药品”扩展至“投标药品的生产线”,要求生产线2年内无违反GMP记录;三是建立“质量优先”的中选排序规则,即报价相同时,医疗机构报量更高、未发生生产工艺及原料药辅料重大变更的企业优先中选。
声 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0558-558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