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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意见加快药品现代物流发展
2025-11-14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上海市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意见》包括总则、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制度与管理等9章35条,自202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

根据《意见》,上海市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适用本意见;已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逐步提升药品现代物流水平,开展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本意见关于受托储存、运输药品的要求。

《意见》指出,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管理体系,设置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机构或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范》要求,且与经营范围和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库房、设施设备及运输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制定符合业务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体系文件等。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仓储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75000立方米;应当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式自有运输车辆且不少于8辆,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3辆符合要求的冷藏车;应当配置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应当制定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管理制度等。

此外,《意见》明确,具备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若干个批发企业之间,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主体方,应用信息化技术与其他批发企业(以下简称协同方)共享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开展跨区域药品多仓协同物流活动(以下简称多仓协同)。主体方和协同方应当就多仓协同活动建立并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用统一的风险管控机制和审核标准;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物流运营的规范化管理,完成药品流通业务数据、物流信息和质量管理信息的实时对接、交换、储存;主体方应当与协同方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多仓协同质量职责分工、操作要求、质量问题处理机制与应急预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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