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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监局推出新规鼓励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2025-12-17

近日,湖南省药监局正式发布《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据了解,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同时取得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两种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旨在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通知明确了七大经营要求:企业需符合本省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许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等,并对所属零售门店履行管理责任;须分别建立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设置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管理部门,其中连锁总部质量部门需承担门店质量管理职责;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批发和零售质量工作,两大业务的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设施设备需符合《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分类验收现场检查标准》或《湖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要求,并采取有效货位管理防止药品混淆;计算机系统需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追溯,可独立设置批发与零售系统,或在同一系统中分设独立板块,确保数据互联互通;零售连锁不得采购、销售麻醉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其采购药品仅限销售给所属连锁药店。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通知明确了三类申办路径。新开办企业可通过省药监局行政审批系统申请,符合条件者获发注明“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具备批发和零售资质的企业,可由任一主体提交变更申请,审批通过后统一换发批零一体化许可证,并注销原许可证;仅具备批发资质的企业按变更程序申办,通过后许可证编号沿用原批发企业编号。   

为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通知要求省药监局相关处室严格审批与检查,实施信息化与信用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与信息互通,及时发现并反馈新情况。同时,通过政策宣讲与解读,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药品流通安全防线。   

此项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湖南省在优化药品流通体系、激发市场活力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将为全省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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