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推动全省药品现代物流体系规范化建设,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2020年省药监局制定《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鲁药监规〔2020〕7号,以下简称《实施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标准》发布以来,有力促进了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了药品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近年来,药品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快速发展,药品流通产业趋于信息化、规模化发展,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实施标准》以适应监管工作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的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及。
二、起草过程
2024年下半年,省药监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研,收集各方的意见建议。2025年上半年,启动修订工作,对各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政策进行梳理,结合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2025年7月,赴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研和考察,充分借鉴京津冀关于仓库功能区域、设施设备、运输车辆、异地仓库等要求及上海等省份的做法,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9月16日,在省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17日,组织部分分局、市局、审评查验中心、相关行业协会和药品经营企业代表等召开研讨会。11月14日,组织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天津市药监局、国家药监局高级研修学院等专家,以及行业协会、药品经营企业、监管部门代表,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估,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按程序进行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后,印发《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受托储存、运输药品的要求、附则7章30条,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和受托储存、运输药品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是区分了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展受托储存、运输业务的批发企业要求。对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等各环节进行了要求。
二是细化了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要求。除保留原现代物流仓库10000平方米面积要求外,在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增加了50000立方米容积方面的可选择项。
三是明确了新开办药品专营企业的仓库要求。对专营生物制品和中药饮片的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允许企业分别设置储存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10000立方米)、5000平方米的仓库。
四是明确了设立异地仓库的要求。《实施意见》明确对设立自营异地仓库的人员、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方面要求,确保具备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多仓物流管理能力及完善的计算机系统。
五是明确了受托储存、运输药品的要求。对开展受托储存、运输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的人员、仓储设施、运输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信息交换平台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配合开展质量评估、履行委托协议、承担责任等提出了要求。
六是制定了《山东省药品经营(批发)核发许可现场检查细则》。从机构组成、人员学历与经历、人员健康管理、考核培训、设施设备、校准与验证、制度与管理等环节进行规定,形成可操作性强的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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