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三类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构建“1+3”医保信用监管模式,从源头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据了解,该模式在评价规则上,统一明确三类主体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分为优秀(A≥90分)、良好(90>B≥80分)、较差(80>C≥65分)、差(D<65分)。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医保部门推出差异化奖惩措施,对优秀主体,给予免除定期检查、考核加分、优先参与新政策试点等激励;对良好主体,在保证日常检查覆盖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较差主体,强化检查力度、开展信用约谈、限期整改;对差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国家、自治区重点飞检范围;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内蒙古构建申请、审核、修复的规范化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医保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信用修复,并及时调整信用档案记录。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请,医保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我们将持续推进医保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应用,深化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医保信用管理与日常监管深度融合,为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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